2014年3月18日 星期二

香港政府就《版權條例》草案的修訂向立法會工商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,建議將部分特定作品可考慮豁免刑事或民事責任,包括「惡搞」、諷刺時弊的改歌、截取圖像和錄像但無改動原作等。

政府就版權條例草案的修訂,向立法會工商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,就如何處理戲仿作品,擬訂立法建議。政府在文件建議將部分特定作品,可考慮豁免刑事或民事責任,包括「惡搞」、針對時事的改歌詞、經修改而又能製造出滑稽和誇張效果的作品等。有關會議將於下週二舉行,政府表示現時沒有立法時間表。
文件又提到,在互聯網上積極提倡「二次創作」的「版權及二次創作關注聯盟」,提倡在採用公平處理豁免的同時,應於《版權條例》當中新增條文,為非牟利或非在業務過程中發布的「個人用戶衍生內容」引入版權豁免。但政府說「個人用戶衍生內容」並未有一個廣獲接納的定義,暫時傾向不會豁免,強調會根據國際版權法發展,將來可能再作修訂。
個人用戶衍生內容(User-generated content,簡稱UGC)概念源自加拿大,指二創作品如符合非牟利或業務用途而製作、參考的原作無侵權及沒有傷害原作的版權利益,以及二創作品發佈時不會取代原作的市場等,上述均可定義為「非牟利或業務用途」的UGC。
文件建議探討某些特定個案,可考慮獲得「特別處理」,即豁免刑事或民事責任,包括以下作品範例:
混搭/重混/選錄
改圖/改片
挪用藝術
同人誌
同人小說
惡搞
截圖/截片
串流播放電子遊戲過程
家居生活錄像
上載認真演繹他人版權作品的表演
舊曲新詞
改編
翻譯
除此之外,改歌詞等用作評論時事的作品、經修改而又能製造出滑稽和誇張效果的作品、截取圖像和錄像但無改動原作、或構成實際程度的複製作品等,亦考慮可獲得「特別處理」。
不過,政府亦指有部分作品範例難以找到充分的理由作「特別處理」,包括上載認真演繹他人版權作品的表演、以及未經許可上載的翻譯和改編作品。
港台引述政府發言人說,修訂主要是考慮獲豁免的作品,不構成替代原作品的成份,又說經修改的作品,即使在網上點擊率和受歡迎程度比原作品高,亦不代表取代原作品,所以不構成犯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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